缔约过失责任是违约责任吗
在和别人谈合作签合同的过程中,我对一些责任划分不太清楚。现在想知道,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一回事儿吗?主要是想搞明白这两者在实际情况里怎么区分,要是出现了相关问题,自己该怎么应对,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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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不是违约责任。 首先,从发生时间来看,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简单来说,就是双方还在商量着签合同的这个过程中。比如在签合同前,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也就是合同已经正式生效了,这时候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像没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等情况。 其次,性质也不一样。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它不能由当事人自己随意约定。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里事先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当然也有一定法定性。 再者,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就是说让当事人回到没签合同前的状态。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是让当事人达到合同全部履行后的状态。 最后,损害赔偿限度有差别。基于违约责任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但在缔约过失责任里不存在这样的限制规定。 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在多个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不是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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