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在河南农村,若土地被征收,被征收方会获得相应补偿金,具体数额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首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遵循同地同价、公平合理、及时足额原则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且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并公布。 各类土地补偿标准大致如下: - 耕地: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每亩地68500元。 - 精养鱼池: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 - 其他养殖水面: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每亩地56400元。 - 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每亩地55200元。 - 其他农用地: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每亩地47000元。 - 未利用地: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每亩地36000元。 - 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每亩地18700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另外,若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耕种五年以内的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耕种五年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支付。收回国有林场、农场等使用的国有土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本办法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规定的年产值,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产品现行平均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当地市场的平均价格计算。 相关概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 。 地上附着物:指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比如房屋、仓房、沼气池等 。 青苗:指被征用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