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哪些不同之处?
在商业活动里,自己签合同的时候,不太清楚在合同不同阶段出现问题,到底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想弄明白这两种责任具体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比如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及到,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啥不一样等,希望能有个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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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诸多不同。首先,产生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下,一方违背先合同义务产生的;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一方违反约定义务。就好比签合同,还没签成就因一方问题没签成,可能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签成了合同生效后没按约履行,就是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情形,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情形。 其次,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缔约双方从接触到合同不成立等阶段形成的信赖利益;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生效、实际履行后获得的利益。简单说,缔约过失是保护签合同前的信赖,违约责任是保护合同履行后的预期收获。 再者,责任发生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像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成立但无效、被撤销时;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例如合同还在谈就因一方问题谈崩了是缔约过失,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就是违约。 另外,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才担责;违约责任一般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部分合同如赠与、保管等合同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缔约过失得证明有过错才担责,违约责任通常不管有无过错,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就要担责(特殊合同除外)。 最后,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只有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形式多样,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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