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亲属回避原则是怎样的?


公务员亲属回避原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避免亲属关系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 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比如,小张和小李是夫妻关系,那么他们不能在同一个处室,且处室只有一个处长领导他们;或者不能一个是处长,另一个在该处室工作。又或者,如果一方是单位的领导,另一方就不能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这些敏感工作。依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 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务员在自己家乡任职时,因亲情、友情等因素影响工作的公正执行。例如,小王是A县人,就不能担任A县的县长等主要领导职务。《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 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比如,在招投标工作中,如果负责招投标的公务员的亲属参与投标,那么该公务员就需要回避此次招投标工作。《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总之,公务员亲属回避原则通过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等方面,全方位保障了公务员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确保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