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我在和别人谈合作签合同的时候,有点搞不清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比如还没签合同前和签了合同后,这两种责任该怎么去区分呢?具体有啥判断标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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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产生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在这个阶段,双方为了达成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当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甲和乙在洽谈合作合同,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导致乙在投入了一定成本后合作无法继续,这时甲就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而违约责任则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当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在一定时间内向乙交付货物,但甲没有按时交付,这就是甲违约了,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是责任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合同没有成立或者无效,只要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就需要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它主要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当然,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默认的违约责任形式。 再者是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并生效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为签订合同而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如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一般来说,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要大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最后是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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