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能否同时主张?

我和别人签合同,在签约过程中感觉对方有缔约过失的情况,合同履行时对方又出现了违约行为。我想知道,我能不能在维权的时候,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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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不能同时主张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一方不诚信给对方造成损失了,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甲和乙谈合作签合同,甲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乙为了签合同做准备花了不少钱,最后合同没签成,甲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合同已经签好了,一方不按照合同办事,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和乙签了货物买卖合同,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货,这就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主张的原因在于,它们产生的时间点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一个合同关系中,不可能同时处于订立阶段和生效履行阶段。所以,当遇到问题时,只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主张其中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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