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我和别人签合同,对方在缔约过程中有过错,给我造成损失了。我现在想让对方继续履行原本商量好的事,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能不能要求对方这么做呢?有点拿不准,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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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和违约责任是不同的概念,违约责任是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等产生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赔偿对方因信赖合同会成立而遭受的损失,比如为了缔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而继续履行一般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里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是赔偿损失,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因为在缔约阶段,合同可能还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未生效,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合同义务让对方继续履行。只有当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所以,基于缔约过失责任通常不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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