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我在和别人谈合作签合同的时候,不太清楚什么时候该算缔约过失责任,什么时候算违约责任。想了解下这两种责任的区分方法,这样在遇到问题时,我能清楚知道自己处于什么情况,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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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分方法。 首先是概念上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的过程中,一方不诚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要承担的责任。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签好了,一方没按照合同做事,要承担的责任。 从产生时间来看,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比如,甲和乙正在谈合作签合同,甲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乙签合同后遭受损失,这时甲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比如,甲和乙签了买卖合同,约定甲按时交货,结果甲没按时交,甲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的性质也有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违约责任则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和范围。 赔偿范围也不一样。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因为相信对方会签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比如为签合同做准备花费的费用等。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就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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