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情形包含哪些,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的过程中,担心会因为一些情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情形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也不知道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好让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心里有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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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就是说一方本来就没打算和对方签订合同,只是以谈判为借口,给对方造成损失。比如甲企业根本不想和乙企业合作,却一直和乙企业谈合作细节,导致乙企业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就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买方基于信任签订了合同,后来发现问题,卖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这个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也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在谈判过程中,一方泄露了对方的商业秘密,这也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保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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