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缔约过失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在和别人谈一个合作项目,签合同前对方有一些隐瞒和欺骗行为,让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是怎么规定的,要是对方这种行为算缔约过失,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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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的过程中,一方不遵守诚实信用,给对方造成损失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对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比如甲根本没有和乙签订合同的诚意,只是为了拖延乙和别人签约的时间,从而让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就和乙进行长时间的合同谈判,最后又无故终止谈判,给乙造成了损失,这种情况下甲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提供虚假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导致买方基于这些错误信息签订合同并遭受损失,卖方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是一个兜底条款,在实际生活中,只要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缔约过失。 当遇到缔约过失的情况时,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为信赖合同能够成立而遭受的损失,比如为了签订合同支出的差旅费、咨询费等。但是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合理的、与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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