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父母在世时,是否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我家里有些特殊情况,父母虽然都在,可感觉他们没精力好好照顾我,也不太能引导我成长。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让其他人来当我的监护人啊?主要是想了解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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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世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首先要明确,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这其中包括亲生父母、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以及继父母。 不过,如果父母均在世或者有一方还在世,但缺乏监护能力,比如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没办法正常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为子女提供基本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也就是说,当父母存在上述缺乏监护能力的情况时,这些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组织就有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体硬朗且有意愿和能力照顾孩子,就可以按顺序成为监护人;如果兄、姐已经成年且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也能承担起监护责任;还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经过规定部门同意后也可以成为监护人。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能在良好的监护环境下健康成长,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相关概念:监护能力:指监护人具备的能为被监护人提供生活保障、保护其安全、对其进行教育引导等各方面的能力 。 监护资格:是法律赋予特定人员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条件和权利。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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