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该如何认定?
我家孩子是留守儿童,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像这种情况孩子的监护人具体是怎么认定的?是只要父母在监护人就是父母吗?如果父母没办法照顾,其他人能不能当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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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认定,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若父母健在,且不存在法定撤销监护事由,比如父母没有被依法剥夺监护权,没有因严重疾病、精神障碍等丧失监护能力等情况,那么留守儿童的监护权仍然归属于其父母。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规定。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讲,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使孩子成为留守儿童,父母依旧是法定监护人。 其次,如果父母因为工作、生活等原因,将子女托管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受托管人应当对托管的未成年承担监督、管教等责任。但需要明确的是,这并不改变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地位,只是一种委托监护的形式。 再次,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是兄、姐;三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最后,如果对监护人的担任存在争议,比如多个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想担任监护人或者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那么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近亲属中指定。若对指定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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