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依法撤回?
我拿到了一份鉴定意见书,后来发现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超出了他们的业务范围。我就想问问,这种超范围做出的鉴定意见书,能不能依法撤回呢?我担心这个鉴定结果影响后续的事情,所以很关注能不能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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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鉴定意见书是可以依法撤回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鉴定意见书的概念。鉴定意见书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提供的书面意见,它在司法活动、行政活动等中起到关键的证据作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就包括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以及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等。这意味着鉴定机构只能在经过核准登记的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如果鉴定机构超出了这个范围进行鉴定,其鉴定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同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具有“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等情形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当出现超范围鉴定的情况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必要时也可以重新鉴定。而对于超范围做出的鉴定意见书,由于其来源不合法,不能保证其科学性和可靠性,鉴定机构有义务撤回该鉴定意见书。此外,在诉讼活动中,如果当事人发现鉴定意见书存在超范围鉴定的问题,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存在超范围鉴定情形的,也会对该鉴定意见书的效力不予认可,这也从侧面推动了超范围鉴定意见书的撤回。 所以,无论是从鉴定机构自身的规范要求,还是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以及法院的审查机制来看,超范围鉴定意见书都能够依法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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