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双方是否可以约定?
在探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双方是否能约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基本概念。劳动合同终止,简单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存在。
在过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条款。也就是说,当时法律允许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然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法取消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权利,随意终止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除了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外,劳动合同双方不能再自行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法定终止情形之外的终止条件,该约定是无效的。
比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结婚则劳动合同终止’,这种约定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当出现这种约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并不当然终止。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以自行约定的无效条件来终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现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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