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
在司法实践中,当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存在异议时,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过,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再审。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该判决、裁定有错误,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简单来说,就是给当事人一个机会,让法院重新审查可能存在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有法律依据的。该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调解书申请再审,该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样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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