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在判决以前让被告人先履行一定的义务吗?
我有个民事纠纷的案子,现在还没判决,但被告的一些行为让我损失越来越大。我就想问问,在法院还没给出判决结果之前,我能不能申请让被告先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先停止某些侵权行为之类的,避免我损失进一步扩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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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有可能申请法院在判决以前让被告人先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这在法律上对应的制度是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一种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对于“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在申请先予执行时,当事人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先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同时要配合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就会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要求被告人先履行一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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