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是否可以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诉讼,法院受理后我觉得这个案件不该由当前这个级别的法院来管辖,想问下我作为当事人能不能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呢?不太清楚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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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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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是可以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级别的法院(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各自负责审理哪些第一审案件。比如,一些简单的、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可能由基层法院一审,而一些重大的、涉及面广的案件可能由中级法院甚至更高级别的法院一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的管辖权异议就包括了级别管辖异议。也就是说,当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级别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是有权利提出异议的。 当事人提出级别管辖异议是有一定作用和意义的。如果案件由不恰当级别的法院审理,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例如,一些复杂、专业性强的案件如果由级别较低、审判资源相对有限的法院审理,可能无法保证审判质量;而一些简单案件如果由高级别法院审理,又会浪费司法资源。 当事人在提出级别管辖异议时,要注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并且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比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某些类型的案件明确规定了由特定级别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以此为依据提出异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以依法进行上诉。 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目的是保障案件能够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公正、有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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