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案件能否进行风险代理?


在探讨人身侵权案件能否进行风险代理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收费方式,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在案件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当事人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如果案件败诉或未执行到款项,当事人可能无需支付律师费或者仅支付少量的基本费用。这种收费方式对于一些经济困难但又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然而,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采用风险代理。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国家对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制。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对于人身侵权案件,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如果人身侵权案件涉及财产赔偿,比如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财产损失的索赔,在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因为这类案件本质上是基于财产关系的索赔。 但是,如果人身侵权案件主要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等非财产性质的诉求,一般不适用风险代理。这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抚慰,难以用财产价值精确衡量,而且风险代理可能会影响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人身侵权案件部分情况下可以进行风险代理,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情况。当事人在考虑风险代理时,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充分沟通,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和风险,并签订详细的委托代理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