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还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吗?
我之前因为犯罪被判了缓刑,结果在缓刑期间没忍住又犯新罪了。现在想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理,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啊?心里特别着急,想弄清楚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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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缓刑”“新罪”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这几个法律概念。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给罪犯一个考验期,在这个期间如果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新罪就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这种情况比较特殊。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缓刑期间犯新罪的犯罪分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方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本应遵守规定好好改造,却再次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大;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节约司法资源。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分子认罪认罚,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案情,从严把握从宽的幅度,甚至可能不给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也就是说,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最终从宽的程度会受到新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其在缓刑期间的表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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