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直接抓人吗?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警察是可以直接抓人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抓人”在法律上的概念,这里所说的“抓人”,通常包含了传唤、拘传、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传唤和拘传是司法机关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传唤是需要有证明文件的,但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时,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相对“直接”的措施。而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而拘留则是一种更为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这些紧急情况下,警察可以直接对相关人员进行拘留。 不过,即便警察有权力直接采取这些措施,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例如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