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可以不诉讼吗?
我有个事儿想咨询下,派出所把一个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了。我不太清楚后续流程,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是不是必须要提起诉讼呢,还是说存在不诉讼的可能啊,我特别想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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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是存在不诉讼的可能性的。这里涉及到“不起诉”这一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就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起诉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也就是《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虽然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情节比较轻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检察院可以选择不起诉。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依旧不充分,达不到起诉的标准,检察院就不会提起诉讼。所以,派出所把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进入诉讼程序,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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