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办理存疑不起诉?

我遇到了个事儿,涉及一起案件,目前是公安机关在处理。我不太清楚存疑不起诉这回事儿,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力办理存疑不起诉呢?我很关心这个,因为这可能和案件后续走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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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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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简单来说,就是在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决定不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存疑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从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有权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是人民检察院,而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责是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证据不足,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会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所以,公安机关并没有权力办理存疑不起诉。它的工作重点在于案件的侦查环节,而存疑不起诉属于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方式,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在不同阶段都能得到专业、公正的处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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