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是否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到了检察院审查阶段。我不太清楚检察院在这个过程中能不能把案子退回给侦查机关去补充侦查。如果可以的话,具体在什么情况下能这么做呢?我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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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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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是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补充侦查的概念。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当现有的证据还不足以把案件事实弄清楚的时候,就需要进一步去收集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检察院会退回补充侦查。其一,犯罪事实不清。这意味着案件中的一些关键情节,比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没有调查清楚,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证据链不完整,无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其二,证据不足。也就是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来加强证明力。 当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需要按照检察院提出的补充侦查提纲,在规定的一个月时间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以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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