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责任和伤残由谁来判定?
我之前去医院看病,结果遭遇了医疗事故。现在想确定责任方是谁,以及我的伤残情况,但不知道该由谁来进行判定。我很担心这个过程不公正,也不知道该找哪个权威机构,想了解下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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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医疗事故的责任和伤残判定是有明确规定和相应流程的。 首先,关于医疗事故责任的判定。一般来说,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不过,卫生行政部门通常会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来确定事故的责任。 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是由医学会负责组织的。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这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对于伤残等级的判定,一般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一并进行评定。鉴定专家组会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如身体损伤程度、功能障碍情况等,按照相关的标准来确定伤残等级。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当事人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等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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