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事故,通俗来讲,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明确的标准。首先,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意味着进行医疗活动的机构和人员都得有相应的资质。比如说,一家正规医院的医生给患者看病,这才符合主体要求,如果是没有行医资格的人给人治病出了问题,那就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 其次,要有违法、违规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例如,在手术前没有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或者在用药时违反了用药剂量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再者,必须存在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比如,医生本来应该能预见到某种药物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良反应,但因为疏忽没有提前告知患者,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反应,这就是一种过失。 然后,要有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这种损害后果包括身体上的伤害,如残疾、功能障碍等,也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如果医疗行为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害,那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最后,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患者的损害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比如患者自身的疾病发展或者其他意外情况,那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例如,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感染,但经过调查发现是由于患者自身免疫力低下,且术后没有按照医嘱进行护理导致的,而不是手术操作本身的问题,那么就不能认定这是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