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主体要合法,即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指的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简单来说,如果给你看病的地方没有合法的执业许可,那就谈不上医疗事故了;医务人员也得是有相应资质的 。相关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有明确规定。 其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得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这种违章与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就是责任人用积极行为去实施某种违法行为,比如外科医生手术中误切正常器官;不作为则是责任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从而造成患者严重损害。 再者,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过失在这里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又或者是因为玩忽职守、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要注意,故意就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了,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伤害犯罪 。 然后,患者得存在人身损害后果。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损害,得是像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这些比较严重的情况才行。要是仅仅是病情延误恶化、精神伤害痛苦、财产损失等,一般不属于医疗事故。 最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得存在因果关系。就是说患者出现的严重损害结果得是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直接造成的。有时候情况比较复杂,因果关系不太明显,这就可能需要技术鉴定或者尸体解剖来判断了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也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些法律条文都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