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律失常认定为工伤后怎么赔偿?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认定心律失常为工伤赔偿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只有心律失常符合上述规定被认定为工伤,才能进入赔偿流程。 当心律失常被认定为工伤后,赔偿流程如下:第一步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相关标准对受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等级鉴定。 赔偿项目和标准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如果是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也会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经鉴定存在伤残等级,会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等,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此外,如果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