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拒绝交物管费两年后,物管方还有追债的权力吗?

我已经拒绝交物管费两年了,最近物管说要追讨之前的费用。我不太清楚他们现在还有没有追债的权力,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过了两年时间他们还能不能向我追讨这些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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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费追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从法律层面来说,即使业主拒绝交物管费两年,物管方通常还是有追债的权力的。 首先,我们要了解诉讼时效这个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追讨物业费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从业主应该交物业费而未交的时间点开始计算,在三年内物管方都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费。 其次,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断的情况。如果物管方在这两年期间,通过书面催缴、上门沟通等合理方式向业主主张过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比如,物管方在一年前给业主发过催缴函,那么从发函那一刻起,诉讼时效就重新开始计算三年。 再者,即便过了诉讼时效,物管方仍然可以向业主追债。只是如果业主以诉讼时效已过作为抗辩理由,并且法院查证属实,那么物管方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就不用交物业费了,如果业主自愿支付,之后也不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还。 所以,拒绝交物管费两年后,物管方一般是有追债权力的。业主还是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物业费,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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