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未提交法院的公诉案件是否可以撤回?


在探讨检察院未提交法院的公诉案件能否撤回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比较严重,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来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的案件。 对于检察院未提交法院的公诉案件,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是存在撤回可能性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当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发现案件存在一些法定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实际上就相当于撤回了公诉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作出是否撤回公诉案件的决定,通常会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这其中涉及到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再次核查,以及对法律适用的准确判断。比如,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证据存在严重的瑕疵,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检察院可能会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决定撤回案件。 此外,检察院还会综合考虑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等多方面因素。如果继续追诉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或者不符合刑事政策的导向,检察院也可能会作出撤回公诉案件的决定。 不过,检察院的这一权力也受到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上级检察机关会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决定进行监督,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对检察院的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检察院对于未提交法院的公诉案件是可以撤回的,但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情况来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