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费用、债务与清偿包括哪些内容?


破产申请是企业或个人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提出的一种法律程序,以解决债务问题并对资产进行合理分配。以下将分别介绍破产申请的费用、债务与清偿的相关内容。 首先是破产申请的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这就类似于我们平时去法院打官司需要缴纳的诉讼费,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必要开支。(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比如在破产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像保管厂房设备、盘点库存等,还需要将这些资产进行变卖变成现金,这过程中都会产生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就像是破产程序中的“管家”,负责处理破产相关的各项事务,他们的工作是有报酬的,并且在工作中可能还会聘请一些工作人员,这些费用都属于破产费用。 其次是破产债务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简单来说,如果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有一些合同还没有完全履行完,现在要继续履行,由此产生的债务就是共益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比如在企业破产期间,有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保护企业的财产而进行管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就属于共益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如果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获得了不应该得到的利益,由此产生的返还债务就是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要是企业在破产期间还在继续经营,那么给员工发的工资、缴纳的社保等费用就是共益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比如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因为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需要承担的赔偿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例如企业的设备在破产期间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此产生的赔偿债务。 最后是破产清偿的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员工的工资等权益是优先保障的。(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这包括企业欠缴的其他社保费用以及税款,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三)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是指除了上述优先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比如企业欠供应商的货款等。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如果同一顺序的债权太多,破产财产不够全部分配,那么就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