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需要实行什么相关规定吗?
我在工作中涉及到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不太清楚这里面有啥要求和规定,也不知道实行的具体流程和标准是怎样的,担心自己操作不当出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开具这种票据到底要实行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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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要求。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简单来说,这是由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具有法定效力的收付款凭证,它是企业和个人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书面证明。 从开具的主体来看,通常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当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关于票据的内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例如,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都要准确无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于票据的取得方,也有相应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此外,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还需要妥善保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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