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为了公共利益损害群众利益?
我这边政府说为了公共利益要征用我的土地,但是给的补偿特别低,感觉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我就想知道,真的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来损害我们群众的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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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能为了公共利益而损害群众利益。这一原则在诸多法律规定中都有体现。 从概念上来说,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比如修建公共道路、建设学校等,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进步。而群众利益则是指个体或特定群体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像个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表明国家在基于公共利益进行征收或征用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要给予群众合理的补偿,不能让群众的利益无故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也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进一步强调了即使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征用群众财产,也需要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 所以,如果出现以公共利益之名,却没有给予合理补偿,进而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群众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例如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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