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的土地补偿不到位,能否强迫搬迁?
我家土地被征收了,但是补偿一直没给够。现在征收方说要强迫我们搬迁,我想知道在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利这么做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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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征收的土地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强迫搬迁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里的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另外,《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这一系列规定都强调了征收土地要依法依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遇到补偿不到位却被强迫搬迁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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