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该怎么界定?
我家这边要进行土地征收,说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我不太清楚这个公共利益具体是怎么界定的。不知道什么样的情况才算符合公共利益,会不会存在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却干别的事的情况,所以想了解一下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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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关键问题。公共利益是指涉及社会全体成员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它与个人利益相对应。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也明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法律赋予了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权力,但并没有明确列举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 不过,2020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六种情形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其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其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其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其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来判断,另一方面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看是否真正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要求。并且,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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