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用于对内集体福利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我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比如发放节日礼品之类的。财务在处理税务时,对于这批货物的进项税是否能抵扣产生了疑问。我想了解下,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外购货物用于对内集体福利到底能不能抵扣进项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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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对于外购货物用于对内集体福利能否抵扣进项税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进项税抵扣的基本概念。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一般情况下,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需要计算销项税,而购进环节支付的进项税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从而计算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当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内集体福利时,就属于上述规定中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形。这是因为集体福利是企业为内部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形式,其受益对象是企业内部的员工,并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从税收原理上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税,而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已经进入了最终消费环节,不再参与后续的生产经营流转,也就不存在增值的问题,所以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例如,企业购买了一批食用油作为员工的节日福利,这些食用油直接发放给员工,供员工个人消费,不再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购买食用油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外购货物用于对内集体福利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避免因错误抵扣进项税而面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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