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支付的物流费是否可以抵税?


在税法领域,购买方支付的物流费能否抵税,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概念。增值税抵扣,简单来说,就是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把你已经支付过的增值税部分扣除掉,只对增值的部分交税。比如你买东西花了100元,其中包含10元的增值税,当你把这个东西卖出去时,如果卖了120元,产生了20元的增值,那你交税的时候就不用按120元来交,而是按20元的增值部分来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对于购买方支付的物流费,如果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比如购买方支付物流费后,物流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了增值税额,购买方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但如果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那就不能抵扣。此外,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如果购买方支付的物流费是用于上述这些不能抵扣的项目,即便取得了扣税凭证,也是不能抵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