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能否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里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将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之,企业在遇到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时,应仔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