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质疑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条中的“管理过错”?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条中‘管理过错’的质疑,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分析。 首先,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性。省级高院发布的此类意见属于司法指导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更好地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虽然这些意见对辖区内的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是可以对其中的条款内容提出质疑的。 关于‘管理过错’这一概念,它并不是一个全新的、孤立的法律术语。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中,过错责任是一个基本的归责原则。‘管理过错’可以理解为在特定的管理行为中,由于管理者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管理职责,从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道路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对道路上的障碍物进行清理,导致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那么道路管理部门可能就存在‘管理过错’。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其实就是对道路管理主体‘管理过错’的一种规定。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涉及到‘管理过错’时,法院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然而,质疑省级高院的指导性意见中的条款并不是一件随意的事情。当事人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如果仅仅是因为对条款的理解存在困难或者个人主观上觉得不合理,而没有客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那么这种质疑很难得到法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认可。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该意见第八条中的‘管理过错’在具体案件中适用不合理,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比如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同时,相关的法律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也可以对这类指导性意见进行研究和探讨,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