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不公平是否可以重新起诉?


在离婚判决下来后,如果当事人觉得判决不公平,是否能重新起诉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重新起诉”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含义和操作方式。一种常见的理解是提起上诉,另一种是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您是对一审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内容不服,认为判决不公平,那么您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后,上一级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全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要是一审法院确实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等情况,上一级法院会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 另外,如果超过了上诉期,您还可以申请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不过申请再审需要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