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执行后是否能再次申请执行?
我之前申请了强制执行,但中途因为一些原因撤回了执行申请。现在情况有变,我想知道之前撤回执行后,还能不能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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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撤回执行申请后通常是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 执行申请指的是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强制对方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撤回执行申请就是申请人主动放弃本次强制执行的请求。当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时,其实是对自己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的一种处分,只是暂时停止了执行程序,并非是对实体权利的放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撤回执行申请后,如果符合条件,是能够再次申请执行的。 不过,再次申请执行也需要注意申请执行的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申请人就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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