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体工商户取得收款凭证能否税前扣除?
我在和个体工商户有业务往来,拿到了他们的收款凭证。我不太清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这个收款凭证能不能用于税前扣除。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看看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可以税前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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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从个体工商户取得收款凭证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解释下什么是税前扣除。简单来说,税前扣除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一些合理的支出。这可以减少企业或个人需要缴纳税款的基数,从而少交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对于个体工商户,如果其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为个体工商户通常是要进行税务登记并缴纳增值税的,发票是更规范的扣除依据。 不过,如果该个体工商户从事的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同时满足“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 500元(含本数)。在这种情况下,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是可行的,但收款凭证要包含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关键信息。 总之,从个体工商户取得收款凭证能否税前扣除,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情况以及业务规模等因素,对照上述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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