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产过户了还能否被追回?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已经过户的房产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有可能被追回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也就是产权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一旦完成过户,通常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已经过户的房产是可以被追回的。 第一种情况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比如,在房产过户时,一方误以为过户的是A房产,结果实际过户的是B房产,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过户行为,从而追回房产。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种情况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卖房者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房屋已被抵押等重要信息,导致买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时,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种情况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比如,中介为了促成交易,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购房者,而卖房者知道这种欺诈行为却未阻止,购房者也可以请求撤销过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有人威胁卖房者,如果不把房子过户给他,就对卖房者及其家人不利,在这种胁迫下完成的房产过户,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第五种情况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比如,卖房者因急需用钱,在对方的诱导下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将房子过户给对方,这种显失公平的过户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这种情况。 另外,如果房产过户是基于无效的合同,那么房产也可以被追回。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签订房产过户合同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该合同无效,房产可以被追回。《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不过,如果房产已经过户给善意第三人,情况就会有所不同。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房产,并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了该房产,同时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登记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原所有权人一般不能追回房产,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这是基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综上所述,已经过户的房产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是有可能被追回的,但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来实现,并且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存在可以撤销过户行为或认定合同无效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