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以显失公平诉求重新分割财产?


在协议离婚后,是可以尝试以显失公平诉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但这其中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和条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显失公平”的概念。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一方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这种不利达到了违背正常公平观念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显失公平,但显失公平可能会在司法实践中被考虑为一种可撤销协议的情形。 当以显失公平为由诉求重新分割财产时,法院会从多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签订协议时双方的情况,比如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急迫、缺乏经验等。如果在签订协议时,一方故意隐瞒重要财产信息,或者利用对方在情感上的脆弱,迫使对方接受不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就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二是财产分割的结果是否明显不合理。例如,一方几乎承担了所有债务,而另一方却获得了大部分财产,且这种差距没有合理的解释。 然而,要证明显失公平并非易事。提出诉求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这可能包括相关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财产评估报告等。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不会支持重新分割财产的诉求。 此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行使权利。超过这个期限,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总之,协议离婚后以显失公平诉求重新分割财产是有一定法律途径的,但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