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能拒交物业费吗?


在一般情况下,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并不一定能直接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它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这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按合同履行了基本服务,不能仅因个人觉得不满意就拒交。 不过,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比如小区门禁损坏后物业长时间未修复,未设保安室,亦无保安巡查,或虽有录像监控但监控损坏缺失等原因,导致业主财物被偷窃的,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明显管理不到位,为重大瑕疵,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要求减免物业费 。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若物业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业主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拒交物业费。 要是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达标的,建议先行以协商的方式同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沟通,或者就服务质量问题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调。若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业主大会有权依照程序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若业主有证据证明业主公司严重违约对其造成损失损害的,法院会酌情减免全部或部分物业服务费,而业主亦可向法院另案起诉要求赔偿。总之,不能随意拒交物业费,要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相关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在物业服务合同里,如果因违约方未履行或未合格履行合同义务而拒绝履行己方合同义务,这在法律上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表现。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