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即期信用证开证行未付款时可以放货吗?

我这边涉及一笔用即期信用证结算的贸易,现在货物已经到港,但开证行还没付款,卖方想放货给买方,我不太确定这样做合不合法,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即期信用证开证行未付款的情况下到底可不可以放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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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期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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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开证行的付款是卖方交货的重要保障。 从法律层面来讲,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相关规定,信用证是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交易。开证行有责任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在即期信用证业务中,卖方履行了交货义务并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开证行就应当立即付款。 如果开证行未付款,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放货的。因为信用证结算的核心就是银行信用,卖方依赖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来交付货物。一旦在开证行未付款时放货,卖方可能会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因为货物交付后,如果开证行以各种理由拒付,卖方将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同时也难以收回货款。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信用证交易中,买卖双方通过信用证约定了付款和交货的条件,卖方应在开证行付款后再放货,这是遵循合同约定和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当然,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或者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在开证行未付款时放货,并且对后续的付款安排有明确的约定和保障措施,那么可以按照约定执行。但这种情况需要谨慎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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