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过完户是否可以撤销?


在二手房交易中,过户完成后是否可以撤销,这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若存在重大误解,是可以撤销的。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比如,买家以为房子是精装修,但实际上是简装,而卖家在交易时没有明确说明,导致买家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完成了过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受重大误解影响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的请求。 其次,若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就像前面提到的卖家隐瞒房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这就属于欺诈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遇到这种欺诈情况,买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过户。 再者,如果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也有权请求撤销。比如卖家威胁买家必须完成交易过户,否则就对买家不利,这种受胁迫完成的过户,买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另外,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不过这种情况在二手房过户中相对比较少见。 但如果二手房交易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上述可撤销的情形,那么过户后一般是不能随意撤销的。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旦合同依法成立,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总之,二手房过完户能否撤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并且通常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来实现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