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证?


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关于安置房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证,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以常见情况来说,通常是5年。这其实就意味着,这类安置房在满足一定年限条件后,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所以只要符合条件,这类安置房的产权登记是受法律保护和规范的。 其次,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这类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都是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自然也能够办理产权证。 不过,要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一般来说,需要被安置人持有拆迁安置协议,缴纳相应的税费,包括契税、维修基金等。同时,开发商需要完成房屋的初始登记等相关手续。如果这些条件都具备了,被安置人就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产权证。 在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被安置人要注意及时关注开发商或相关部门的通知,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节点去办理手续。如果遇到开发商拖延办理初始登记等问题,被安置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总之,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安置房办理产权证是有法律依据和保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