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收额能否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我经营着一家小公司,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太确定能不能直接用营收额作为计税依据。营收额是公司经营的收入,我不清楚它和增值税计税依据之间的关系,想知道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能不能用营收额来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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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营收额能否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增值税和营收额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营收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总额。 从税法规定来看,营收额通常不能直接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里的销售额才是增值税计税的关键依据。 营收额和销售额有所不同。营收额包含了企业所有的经营收入,可能涵盖了一些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收入。比如,某些企业可能有政府补贴收入、捐赠收入等,这些虽然会计入营收额,但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同时,销售额的计算可能还需要对营收额进行调整。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当按照公式计算销售额,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也就是说,在存在含税销售的情况下,要将含税的营收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来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销售行为,税法还有专门的规定来确定销售额。例如,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综上所述,营收额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准确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以此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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