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需按全额计征增值税?


在增值税的计征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情况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需按全额计征增值税。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对于销售额,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在我国增值税相关规定里,有多种情况需按全额计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这意味着,如果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价格过低且没有合理理由,税务机关会重新核定销售额,并且通常是按照全额来计征增值税。比如,某企业将成本为100元的商品以10元的价格销售,又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税务机关就可能按照市场正常价格重新核定销售额来征收增值税。另外,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一般也是按全额计征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多种视同销售行为,像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以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为例,虽然这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但在增值税处理上,要按照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全额计算增值税。此外,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也可能要求按全额计征增值税。例如,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这就意味着在这种交易中,双方都要按照货物的全额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总之,在增值税的计征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判断销售额是否需要按全额计征,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