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约定不可撤销的委托合同是否能撤销?


在探讨民法典中约定不可撤销的委托合同能否撤销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委托合同的基本概念。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基础之上,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是可以任意撤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一规定赋予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任意解除权,这是基于委托合同的人身信任性质,当这种信任基础丧失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当合同中约定不可撤销时,情况就变得复杂了。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不可撤销,但这种约定并非绝对地排除任意解除权。因为委托合同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其高度依赖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一旦这种信任关系破裂,即使有不可撤销的约定,严格限制当事人的解除权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从法律的价值取向来看,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贯穿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严格按照不可撤销的约定执行,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陷入不合理的困境。例如,受托人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或者委托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受托人不能再继续胜任委托事务,此时如果不允许撤销委托合同,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是否允许撤销约定不可撤销的委托合同。这些因素包括合同的目的、当事人的意愿、违约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存在重大事由,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法院有可能会支持撤销委托合同,但同时也会要求解除方对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约定不可撤销的委托合同并非绝对不可撤销。虽然合同约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基于委托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可以行使解除权。不过,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